成果鑒定
事項名稱: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
辦理對象:個人和企業
辦事依據:
(一)關于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0]542號)。
(二)《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四)《廣州市科技獎勵辦法》(2001年《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五)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科技成果登記與信息公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科管字〔2013〕127號)。
辦理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不存在成果權屬、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問題。
(四)不涉及國家秘密。
(五)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所需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記表》、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導出數據(紙質材料、數據包各1份)。
(二)技術研究報告和工作總結報告(電子Word文檔各1份)。
(三)評價證明(紙質材料1份)。
1.基礎理論成果: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書或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學術論文、學術專著和論文發表后被引用的證明。
2.應用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書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評價證明。
3.軟科學研究成果:軟科學成果評價證書或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書。
(四)有關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動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質量標準及相應檢測、驗證材料(紙質材料1份)。
(五)第三方應用證明及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至少提供3家紙質證明材料,每家各1份)。
(六)對成果按貢獻大小排序的加蓋公章的完成單位名單及其本人簽名的完成人員名單(將紙質文件掃描成電子文檔,1份)。
所提交的技術文件資料應符合技術檔案管理和相關行業規范的要求,第三方應用證明、效益證明以及評價證明等材料必須真實可靠。